『壹』 誡勉談話屬於處分嗎
法律分析:誡勉談話屬於不行政處分。
《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誡勉談話適用條件是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
《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適用條件是黨員幹部存在輕微違紀問題,這里的輕微違紀問題,在證據要求上相對於「苗頭性問題」較高,即有證據證明黨員幹部的行為構成輕微違紀,不能將輕微違紀問題混同於苗頭性問題。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法律依據:《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一條 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函詢回復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給予嚴肅處理。
『貳』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有期限嗎
法律分析:一、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二、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三、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領導幹部存在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由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教育,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其目的在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屬於組織處理。 誡勉談話與黨紀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叄』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之間的不同:
1、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都是針對黨員進行的處罰,處罰對象一定是黨員,誡勉談話的針對對象則不一定是黨員。
2、黨紀處分一般用於處於主導地位、責任較大的責任人;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領導幹部存在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3)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三、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共產黨員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網路-組織處理
網路-誡勉談話
『肆』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即,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因此,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等措施,發現問題該提醒的提醒,該教育的教育,該處理的處理。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根據黨委 (黨組)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託其所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伍』 什麼是誡勉談話屬於行政處分嗎
法律分析:誡勉談話與其他處分措施同樣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法律依據:《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中組發〔2015〕12號)》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存在下列問題,雖構不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於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夠嚴格的,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夠,用人失察失誤的;
(四)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
(六)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
(七)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的
(八)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匯報個人有關事項的;
(九)執行廉潔自律規定不嚴格的;
(十)紀律鬆弛、監管不力,對身邊工作人員發生嚴懲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
(十一)在巡視、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
(十二)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
(十三)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黨委(黨組)批准後實施。
『陸』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影響期
法律分析:關於誡勉談話的影響期以及對晉職晉級、提拔使用、評先評優等事項的影響。
法律依據:《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採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並明確其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談話誡勉應當製作談話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進行談話誡勉的日期、地點;
(四)進行誡勉的事由;
(五)談話具體內容。
『柒』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7)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適用於誡勉談話的情況
根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捌』 誡勉談話屬於什麼處分
誡勉談話在處分中算是比較輕微的,對犯錯的人不記錄在案,這最多隻能算是口頭警告。
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是為了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
根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的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如果你被勤勉談話了,這說明你的工作行為或者是態度出現問題了,但是罪過還不是很大,不至於被記過處分。但是你也不要灰心,沒有人的工作是完美的,出錯也很正常。勤勉談話可以說是一種管理手段,目前組織還是沒有放棄你的,希望通過勤勉談話來讓你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只要你能夠及時改正,能夠懸崖勒馬,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後期組織還是會重用你的。
『玖』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等級
法律分析:誡勉談話不屬於處分等級范圍。談話提醒與處分都是根據公務員的不同情況進行的處理。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檢查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處分一般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情形。處分屬於一種制裁,是國家對有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行為的公務員實施的物質或者精神上的懲罰,目的是對公務員進行教育、監督、約束,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七條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
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拾』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分別怎樣區分
誡勉談話不是處分,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的區分:
1、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重大處分用語不準確,在行政處分種類里,沒有重大處分;
3、誡勉談話一般用在違紀違規行為比較輕微、尚不夠給予行政處分的情況;
4、深刻檢查指給予行政處分後,被處分人要寫出深記得檢查。又指違規違紀人員未受到行政處分,為教育本人,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10)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誡勉談話的內容:
經組織考察、民主測評、民主生活會或年度考核,凡屬下列情況之一,雖夠不上法紀處分,但群眾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極怠工,組織紀律觀念不強,問題確實突出的,均應實行誡勉。
1、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及分局的各項安排不力,全局觀念不強,組織觀念淡薄,不思進取,工作消極,得過且過,自由主義嚴重者;
2、不能正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不能積極維護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權威,影響和削弱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損害黨和群眾的關系;在班子內部鬧不團結,不能按黨性原則和領導幹部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
幹部職工不服從領導,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質量和效率低,組織紀律鬆散,直接影響工作者;
3、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不扎實,作風飄浮,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政績平平,無特殊情況完不成組織下達的任務和指標,或因瀆職造成工作失誤較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差,追名逐利,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者;
4、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職工思想意識較差,道德品質等方面存在問題,不能廉潔自律,以權謀私;群眾反映較大者;
5、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實行誡勉者。
相關法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記過處分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